艾滋病人遇车祸骨折 7名医护人员奋勇上阵 (PLHIV breaks bones in car crash. 7 health workers bravely go to help)
Source: Hangzhou News
昨日下午,一场特殊的手术在十堰市一家医院开展。经过两个半小时的手术,因车祸身受重伤的艾滋病患者阿伟(化名)左上肢3处骨折部位,被成功接合在一起。
为了这一天,阿伟等待了一个月。昨日术后躺在病床上,他满怀感激地说:“感谢这里的医护人员给了我生活的希望,出院后,我要继续出去打工,帮妻子养育孩子,尽量不给社会增加负担。”
遇车祸,手术因病受阻
阿伟今年40岁,十堰市郧西县人,1994
年他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卖血时,不慎感染上了艾滋病。为了亲人,他承受着常人难以想象的压力,走进医院接受治疗。病情得到控制后,他带着药物外出打工,养家糊口。工作中,他特别注意防范,生怕将病毒传染给别人。
年初,他到孝感汉川市一家建筑工地打工。5月13日晚8时许,他乘坐同事的摩托车外出吃饭,途中发生车祸,同事不幸遇难,他左上肢多处骨折,被送到武汉一家医院治疗。
检查后医生说,必须尽快做骨折接合手术,否则他的左上肢可能会残废。为避免引起病友的恐慌,阿伟隐瞒了艾滋病史。More…
13/06/2012
1/5的艾滋病经男男性行为传播 (1/5 of new HIV cases result of homosexual transmission)
Source: Hangzhou News
浙江省疾控中心发布2011年疾病防控蓝皮书
昨天,浙江省疾控中心发布《浙江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1年业务技术报告(蓝皮书)》。省疾控中心艾滋病性病防制所所长潘晓红透露,我省男男性行为人群艾滋病感染呈现快速增长态势,2011年,新报告经男男性行为感染HIV/DIDS(感染者/病人)824例,较2010年新发现报告数增长36.2%。
发病率最高的传染病是梅毒
2011年,全省共报告法定传染病32种,发
病370316例,死亡322例;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0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23起,涉及发病1046例,死亡2例。
2011年,浙江省发病率和死亡率排名居前5位的甲、乙类传染病为——
发病率:梅毒、肺结核、乙肝、淋病、痢疾;
死亡率:肺结核、艾滋病、狂犬病、甲型H1N1流感、乙肝。
全省11个市中,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率居前3位的为金华市、丽水市、温州市。杭州市为全省第四位,发病数23387例,死亡数42人。More…
13/06/2012
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纳入医保 免费治疗人群将扩大 (HIV Opportunistic Infection Treatment Included in Social Welfare Medical Insurance Free Treatment Expanded)
Source: CE
很多人提“艾”色变,如何防治?6月12日,记者从在渝召开的全国中盖艾滋病项目2012年度工作会议上获悉,从本月起,艾滋病患者及感染者,因艾滋病毒引起的疾病已纳入医保。同时,免费抗病毒人群将扩大,预计到今年底将有5000余人接受免费抗病毒治疗。
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纳入医保
市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所所长吴国辉介绍,从今年6月1日开始,我市正式将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纳入医保范畴。
所谓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即由于免疫系统功能低下,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人难以抵抗传染病和恶性肿瘤。对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来说,与正常人相比,稍不注意就可能引发感冒腹泻,甚至极易患上恶性肿瘤等疾病。但在以前,由于艾滋病属于特殊病种,不能享受医保,很多经济条件差的患者或感染者,得不到有效治疗。“机会性感染纳入医保后,将减轻他们的费用负担,还能有效防止该疾病的传播。”吴国辉说,艾滋病患者或感染者只要办理特殊疾病就诊卡等手续,就能报销。 More…
13/06/2012
刑法应增设“故意传播艾滋病罪” (“Intentional Transmission of HIV should be added to criminal law)
4月14日,艾滋病人高阳的车违法停靠在长常高速公路边,两名交警查车时发现车内藏有毒品,便试图将其制服,其间,高阳左手拿着的注射器扎到了民警薛朝辉的手指。5月2日,湖南省汉寿县法院以贩卖毒品罪、盗窃罪和抢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随后收押在该省津市监狱的特殊病犯收治中心。6月2日,薛朝辉拿到了艾滋病检查报告,呈阴性,即未感染艾滋病(6月11日《潇湘晨报》)。
被患有艾滋病的犯罪分子用注射器扎伤时,民警薛朝辉才满31岁,儿子还没满月。随着艾滋病检查结果的一推再推,经过焦虑、恐惧、伤心轮番轰炸,薛朝辉体重也从130斤降到了110斤。但从报道看,这名艾滋病人用注射器扎伤民警的疯狂行径并没有受到刑罚追究。虽然民警最终确定未被感染,但笔者认为,这种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无疑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犯罪论处。
按现行的刑法,艾滋病患者用注射器扎伤他人的行为似乎与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比较接近。但从主客观要件分析,其行为却与这两种罪名并不吻合。
首先,正常人被艾滋患者扎伤或咬伤后,如果4小时之内服用口服预防药,就有可能避免感染艾滋病病毒,从后果来看与传统意义上的故意伤害罪“轻伤”、“重伤”的标准格格不入,而且被伤者成天生活在绝望与痛苦之中,其精神上的痛苦要远胜于肉体上的“伤害”。所以,“艾滋病患者故意扎人”虽然也有“伤害”的行为,但其客观表现、侵犯的客体与对象,与故意伤害罪却大相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