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期媒体报告
来源: | 作者:hkb980dd | 发布时间: 2013-01-15 | 2095 次浏览 | 分享到:

禁艾滋病患者当老师? 网友:教育部门是最大的歧视者(Prohibiting PLHIV from being Teachers? Netizens: Ministry of Education is Biggest Discriminator)

 

Source: 21 News

 

大洋网讯(大洋直击记者李光裕)近日,广东省教育厅发布了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征求意见稿),希望社会各界于今天前把意见反馈至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意见稿中第十三条的“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广泛讨论。大洋网昨日将向广东省教育厅提交了采访提纲,截至发稿为止尚未有回复。  大洋网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广东医事法律委员会委员李立凯、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医务从业者罗医生和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所长万延海。其中前三位受访者对“禁止艾滋病患者当老师”的观点持赞同意见,如李立凯说,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了这个标准是符合中国国情的。艾滋病患者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要善待,要尊重。但是针对如教师这样的特殊行业,应该设置一个高标准。但万延海就强烈表示,“全球处在一个开放、流动的状态,此病情不可避免地会传播。更应该考虑的是如何保护好自己;如何与艾滋病患者相处,简单打发掉艾滋病患者的心态不可取。”

 

声明先行:拒绝禁止艾滋病患者当老师的标准

 

  经新浪认证的“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就此发布一份《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关于有关省和地方实施艾滋病病毒检测规定的声明》,该声明明确表示,“将艾滋病病毒检测条目放在招聘过程中,或继续雇佣的条件中,并不能产生任何公共卫生方面的收益,因为艾滋病病毒并不会因工作环境中的偶然接触而传播”,“特别是当这些歧视表现在条例、法律以及政策中”时,对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歧视,以及对歧视的恐惧,又带动了地下高危行为,并妨碍着检测,从而导致新发感染人数和艾滋病相关死亡人数的增加。

 

  在全国致力于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和人权保护的民间公益组织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也在网上发了一份《给广东省教育厅的建议函》,表示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从事教师职业是缺乏公共卫生科学和法律依据的表现。

 

  《给广东省教育厅的建议函》说,性传播疾病主要通过性交行为传播,梅毒和艾滋病也通过血液传播。在学校学习、教学和其他工作,并不传播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因此限制性病患者和艾滋病患者担任教师工作,毫无公共卫生科学依据。另一方面,“学校并不是世外桃源,而是人口众多国家的一部分。性病防治、艾滋病防治,应该依靠科学的健康教育,依照公共卫生科学原理来处理”。More…

 

 

10/01/2013

甘肃医院推诿拒绝诊治艾滋病患者将被依法处理(Gansu Hospitals Refusing to Treat PLHIV will Suffer Legal Sanctions)

 

Source: People’s Lanzhou

 

  人民网兰州1月10日电(记者银燕牟健)近日,甘肃省卫生厅下发通知,明确全省各级传染病医院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均为艾滋病诊疗定点医院,严禁推诿或拒绝诊治艾滋病患者,保证艾滋病患者接受医疗救治的权利。同时,严格落实首诊(问)负责制,拒不执行者,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通知要求,各级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要求,保证艾滋病患者接受医疗救治的权利。对门诊、急诊、住院和自愿咨询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要积极、科学、妥善地做好接诊和相关处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诊治。

 

  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要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及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工作,采取“进单位、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等多种形式加强监测网络建设。同时,健全以疾控中心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依托,医院、保健、婚检机构等为网点的疫情监测体系。各定点医院要强化医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综合服务水平,同时做好自身防护。

 

  通知规定,医疗机构不具备提供相关医疗服务诊疗条件时,要及时将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转诊至定点医院,或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转诊等相关事宜。不适宜转诊的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定点医院相关医务人员到接收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工作。More…

 

 

 

10/01/2013

新修订《性病管理办法》不再包括艾滋病防治管理(Newly Revised “STI Management Procedures” No Longer Contain Provisions on HIV Management)

 

Source: China.com.cn    中国网1月10日讯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中心、性病防治所研究员王晓春在10日上午卫生部举行2013年第一场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新修订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时表示,新修订的《性病管理办法》不再包括艾滋病防治管理。

   王晓春表示,新修订《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在2013年1月1号正式实施。这个管理办法不再包括艾滋病防治管理,因为艾滋病防治工作已经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实施。

    据了解,新修订的《性病管理办法》主要是针对其他五种性病,包括淋病、梅毒、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生殖道疱疹。

    王晓春说,目前艾滋病经性传播的比例特别大,性病的控制对于艾滋病的流行控制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性病的存在会促进艾滋病的感染性和传染性。

    王晓春举例说明,如果是一个人是得了性病,如果他跟另一个感染了艾滋病的人有性接触的话,更容易感染艾滋病。所以,性病的管理是控制艾滋病非常有效的措施。

    据悉,新修订的管理办法特别明确了各个部门的职责,比如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疾病预防控制的职责,医疗机构的职责等等,有利于整个性病管理办法的落实和实施。More…

 

10/01/2013

广东拟拒艾滋病感染者当老师 民间呼吁修改《公务员体检标准》(Guangdong Plans to Prevent PLHIV from Working as Teachers. Civil Society Calls for Revision of “Civil Servant Health Inspection Standards”)

 

Source: Radio Free Asia

 

继去年11月贵州一艾滋病感染者考录教师被拒、控告当地政府就业歧视败诉引起民众热议后,广东省教育厅星期一发布了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征求意见稿,依然保留了之前引起争议的艾滋病感染者不能当老师的条款。民间防艾团体呼吁取消这一条款,并要求修改《公务员体检标准》中不得录用艾滋病病原携带者的规定。

星期一,广东省教育厅发布的有关征求意见稿中继续保留了“艾滋病患者不能当老师”这一条款,其中第十一条规定,“艾滋病,不合格”。

 

记者按照通知中公示的电话号码致电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的主管钟凤萍,但直至截稿为止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对此,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常务理事陆军星期三晚对记者说:“禁止艾滋感染者做教师,这是违法的、违规的、也是违背国际标准的,而且这和当前艾滋感染者维护自己权利的诉求也是背道而驰的。广东省作为一个改革开放前沿的省,出台这样一个体检标准,他应该及时改正。”

 

为此,记者查阅了现行法律,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法律项目工作人员刘伊戈认为,广东的这种歧视艾滋病感染者的做法在全国来讲是比较突出的,有违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艾滋病感染者有平等的工作权利的倡议。

 

他周四对记者说:“有一些省份会在教育局招考的时候会有体检这方面的规定,像有一些省,比如安徽还有一些地方,先会进行教师资格证的考试,考完试之后会有一个体检,在体检的程序时才会说艾滋病不合格,或以其他理由来拒绝。但是说到明文规定的话,广东这个做法还是比较突出的。根据国际劳工组织有倡导性的文件,倡导艾滋病感染者有平等的工作权利。”More…

 

 

08/01/2013

禁止患艾滋病者当教师 谁来限制“职业限制”?(Prohibiting PLHIV from Being Teachers: Who Should Restrict “Professional Restrictions”)

 

People’s Daily

 

患类风湿性关节炎、各类性病、艾滋病等不能当教师。昨日,省教育厅发布了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现行标准相比,征求意见稿删除了高血压以及对残疾人的一些限制。(《南方都市报》1月7日)

 

平心而论,引发争议的“禁止患性病艾滋病者当教师”这一规定,其实并非什么新出台的禁令。相反,与过去的文本对比,新的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甚至还删除了对高血压以及残疾人的一系列限制。也就是说,新的规定其实不是愈发严苛,而是更加宽松了。那么,何以放宽了的从业限制与禁令,却仍然惹出广泛争议呢?

 

的确,从新的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删除了部分限制来看,既然相比过去,新规释放出了更多自由和权利,当然应该承认其进步价值与意义。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赋予了更多自由和权利的新规仍引发争议,便是贪心不足或得寸进尺。事实上,新规有进步,并不能与真正的完善划上等号;释放出了更多的自由与权利,也与自由与权利的真正归位,不能同日而语。而引发争议的,也并非被解除的教师从业资格限制,而在于仍然保留的诸如风湿性关节炎、性病、艾滋病等从教限制。

 

应该承认,由于特定行业对身体及健康条件的要求,相应行业对于从业者设置一定的体检门槛与标准,要说本无可非议。例如,对于医护行业而言,假如对艾滋病毒传播者来者不拒,必然意味着艾滋病传播的高风险,更是对患者的不负责任。既然如此,尽管不应对艾滋病患者存在就业歧视,但从遏制病毒传播感染以及公共健康的角度出发,对艾滋病毒传播者的职业限制,仍不无必要。More…

 

 

07/01/2013

艾滋病与道德审判 (HIV and Value Judgements)

 

Source: Dongfang Daily

 

  恐惧、误解与道德化是艾滋病‘污名’的主要根源。作为不断建构的文化和社会结果,‘污名’和对‘污名’的恐惧,对于艾滋病感染者来说,比病毒本身更可怕。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UNAIDS)1月4日推出了《艾滋病相关用词使用指南》,供所有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人员使用,其中不仅汇总了一些重要关键词的中英文对照,而且对一些不当用法进行了纠正。艾滋病署表示,通过恰当使用语言,可以加强全球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作用。推出这个指南的背景是,在对艾滋病防治的社会讨论中,“歧视”始终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

 

  艾滋病仍然是目前世界上对健康威胁最严重的疾病之一。世界卫生组织最新资料显示,2011年,约有3400万人携带艾滋病毒。其中,67%的人生活在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每20位成年人中几乎就有1人携带艾滋病毒。

 

  2011年,艾滋病署发布了《实现“零”战略目标——2011-2015年战略》,其中,将实现“零歧视”与“零新发感染”、“零相关死亡”并列,作为三大政策愿景和目标。战略指出,实现“零歧视”就是要去终止艾滋病相关的污名、歧视,这些不利因素导致人们不愿意寻求预防、治疗、关怀和支持服务,从而使人群面临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风险,增加了脆弱性。尤其是艾滋病“污名”,是防治艾滋病的一个重要壁垒。

 

  在社会学语境下,“歧视”(discrimination)和“污名”(stigma)作为语义不同的两个词汇而存在,代表了两种不同形式、却有因果关联的“偏见”或“不公正”的区别对待。一言以蔽之,“歧视”是已经付诸行动的偏见,而“污名”则更多代表了一种心理上的羞辱,赋予一类群体不受欢迎或耻辱的属性,使他们的个人地位在社会眼中受到严重贬低,进而可能采取行动上的排斥和孤立。“污名”作为一种存在形式更广泛、危害同样深刻的“歧视”,在近几年才开始引起了较为热烈的讨论。More…

 

06/01/2013

湖北落实艾滋病首诊负责制严禁推诿或者拒绝诊治(Hubei Implements “First Point of Call” Treatment System for PLHIV. Strictly Prohibits Refusal to Treat)

 

Source: People’s Daily

 

  近日,(湖北)省卫生厅向我省各级医疗机构转发卫生部《关于加强艾滋病患者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落实艾滋病首诊负责制,严禁推诿或者拒绝诊治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

 

  不久前,天津25岁肺癌患者小峰(化名)因为被查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求医屡次遭拒,不得已隐瞒艾滋病病情才得以手术治疗。此事在社会上引起了关于艾滋病患者就医问题的热烈讨论。

 

  为了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卫生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对上门就医的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要做好接诊和相关处置工作,不具备诊疗条件的医院应及时转诊,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诊治。

 

  中南医院艾滋病专家高世成称,医疗机构不歧视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让他们顺利就医,这样他们才会如实告知病情,让医护人员提前做好相关防护措施,这对于患者和医护人员都有利。(楚天都市报讯记者罗茜通讯员高翔)